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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车事故应急预案 篇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铀(钍)矿开发利用;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辖区内坠落;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4应急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高效预警、快速反应,统筹资源、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

1.5.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1.5.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响应等级成立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2.2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跨区县辐射事故可提升应急响应级别,由市指挥部组织应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区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行扁平化指挥。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从事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铀(钍)矿开发利用等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强放射源在生产、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工作。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3.2监测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县政府或区县政府授权区县有关部门发布;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发布。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报送程序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的,立即向区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关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立即按规定分别向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报告。

3.4.2报告内容

信息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4.3信息续报

对初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市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牵头应对工作并向各成员单位下达响应启动指令。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区县政府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随着事态发展,由市政府根据需要向国务院、驻渝部队请求支援。

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敏感时期和敏感区域发生辐射事故时可向上调整响应级别。发生跨区县的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决定是否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4.2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事发地区县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4.2.2处置措施

有关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划定安全区域、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危害控制。生态环境部门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3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时开展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参与善后有关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向事发地区县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组建全市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支持社会性专业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要加强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辐射事故专家库,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6.2物资和装备保障

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应急物资。

6.3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市、区县两级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现场处置人员的通信联系,保障现场应急处置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6.4交通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整合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作用,不断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6.6资金保障

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7、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培训和演习,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习,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有关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7〕195号)同时废止。

天车事故应急预案 篇2

9.1 培训

年初制定生产计划时,同时制定应急突发事故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包括:防火、疏散及有关抢救知识辅导、有奖知识问答、灭火器的使用等。要求每名职工有自我保护意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

9.2 演练

各部门、车间等每年由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至少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必须做到有方案、有记录、有总评、有考核。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总结。

单位每年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一次全厂范围的综合模拟突发事故安全应急演练,检验指挥系统、现场抢救、疏散、响应能力。

各抢救组成员必须熟悉各自的职责,做到动作快、技术精、作风硬。根据实际演练情况,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总结,及时修正及弥补应急突发事件抢救预案制定的缺陷。

天车事故应急预案 篇3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一、应急领导小组人员及分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生活饮用水日常管理:

1.学校学生生活用水采用市政供水,饮用水学生采用各楼层直饮机供水,饮用水设备统一由区教体局招投标采购。

2.由设备供货商专人负责消毒及管理设备设施。每学期定期开展对学校饮水机相关设施必要的保养和维护,定期更换滤芯等耗材,并统一做好记录。

3.学校每天由保洁员负责对饮水机进行清洗保洁,进行监测保证正常运行,如有故障立即向总务处报告,如通过目测、鼻嗅、口尝等手段,监测学校水质是否有变化,同时接受广大师生对饮水水质异常的报告。

三、事故报告:

1.学校疑似饮用水污染事故突发后,饮用水管理员或当事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报告校长并保留水样。

2.校长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其它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赶到现场进行初步确认。

3.事故初步确认后,校长在10分钟内向师区教体局、疾控中心等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处理:

1.在校长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领导小组副组长立即组织对校内已经饮用过污染水的师生进行清理,小组成员对水源、设施、现场等进行保护,维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组长指挥组织纯净饮用过污染水的学生到指定地点休息、观察,等候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如有学生出现异常症状,由小组成员进行初步处理;小组成员和班主任协助医务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3.小组成员负责协同其它教师联系家长并组织学生在教室休息或自习。

4.小组成员负责接待到校家长,并进行安抚、慰问。

5.由总务主任和食堂主任联系组织卫生的纯净水或食堂单独烧开水等方式提供水源,以满足师生正常的饮水、生活需求。

五、善后处理:

1.成立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安排行政和教师对受害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安抚。

2.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协助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原因,积极配合专业部门人士消除污染,尽早恢复学校正常用水。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处理的应急预案5

为了保证用水安全,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有效应急处置校内可能发生的饮用水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我校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我校对饮水安全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成立“饮水安全”工作小组和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秦忠云

副组长:沃岚

组员:蔡艺

二、针对“饮水安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做好宣传工作

利用黑板报、宣传栏介绍有关“饮水卫生”的知识。卫生室利用健康教育的时间向师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对“饮水卫生”知识的了解。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全校师生的卫生饮水习惯和个人卫生素养,以增强自身的免疫能力和抵抗能力。并基本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本领,降低受灾的程度和范围。

3、落实领导工作责任制度

各班班主任要定期统计学生的情况,如果有学生因饮水问题发生身体不适,应立即告知应急处理小组,若发生5例以上由饮水引起的身体不适,学校与疾控中心联系,根据有关要求做好相应措施。

三、日常工作措施

1、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总务处带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饮用水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对学校饮水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结果以通报形式反馈到领导小组。

2、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饮用水安全第一责任人,总务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考核实行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3、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师生的'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知识讲座等形式,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4、添置设备:学校要对照配备标准,落实饮用水安全设施的配备。

四、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发现少量(5人以下)轻度症状(如腹泻)及时向校长报告,由校长报杨浦区教育局备案;发现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指出现严重中毒症状者或出现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的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部门、卫生监督所和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学校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在接到领导小组指令前,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底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所有的饮水和饮水设备等,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5、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6、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家属和社会群众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五、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和执行人,按情节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天车事故应急预案 篇4

由于流化床锅炉燃烧的特点,受热面管道磨损比起其他炉型都要严重得多,尤其是布置在流化床内的埋管,悬浮段的水冷壁管、尾部的对流管及省煤器管较易磨损破裂,事故一旦发生,其危害程度也最大。

若锅炉膜式水冷壁管、对流管、省煤器管等发生破裂,应迅速查明破裂位置,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A.立即停炉,停运行包含引风机在内的所有风机,以防烟气带水使除尘器的布袋、输灰管、灰库堵塞。

B.停炉后超过30分钟,或得到锅炉主管的通知,应适当开启对空排汽阀,关闭锅炉电动主汽阀,并打开其疏水阀;若回料灰温>950℃,应放掉回料器内的回料。

C.提高给水压力,增加锅炉给水,尽力维持汽包水位。

D.如损坏严重,致使锅炉汽包压力迅速降低,给水消耗过多经增加给水仍看不到汽包水位计中的水位时,应停止给水。

E.排放炉料冷却锅炉,准备检修。

天车事故应急预案 篇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和相关人员的健康安全,有效保护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辐射事故:

(1)放射性物品在使用或运输过程中丢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人员急性死亡;

(3)铀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4)涉核航天器坠落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5)其他需要应急处置的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海射工作单位防控意识,强化各项预防措施,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做到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2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1.4.3统一指挥,协同处置。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更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名射事故应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指I类、II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合3人)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涉核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重大辐射事故(II级):指I类、II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盜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合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合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品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较大辐射事故(m级):指m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

性废物丢失、被盜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合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由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4)一般辐射事故(「V级):指IV类、V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盜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4由矿及伴生放射性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应急组织与职责

2.1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省政府设立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环保厅厅长担任,成员为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安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分管负责同志。

2.2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辐射应急办),负责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省名射应急办设在省环保厅,主任由省环保厅分管负责人担任。省辐射应急办目常工作由省环保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承担,必要时抽调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和安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应职能处室的人员集中办公。

省辐射应急办职责:组织制(修)订省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负责向省领导小组、省政府和国家核安全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报告我省特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组织开展名射事故责任调查,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省领导小组审议。

2.3成员单位职责

省环保厅:负贵组织核技术利用,由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以及公众照射超过年剂量约束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省公安厅:负贵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

省国防科工办:负贵配合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开展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的处置,参与国防科工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安徽口岸范围内出入境人员和货物携带放射性物品引发的放射性污染和照射事故的发现、报告及先期处置等。

各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與情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

2.4专家组

专家组由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省环保厅牵头组建。主要职责:参与应急队伍培训、应急演练、事故信息的收集等工作;为应急设各购置和维修、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对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研判分析,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2.5应急工作组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省领导小组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

2.5.1协调指挥组

负责协调省市以及各部门的应急行动,指挥其他工作组的救援、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组长由省环保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省环保、公安、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设区市相应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2.5.2辐射监测组

负责监测应急响应期问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查找放射源,划定隔离区。组长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担任,成员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事发地设区市环境监测站人员组成。

2.5.3现场控制组

负责隔离区外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或被盜的放射源。组长由事发地设区市公安局局长担任,省公安厅派员指挥协调,成员由事发地公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5.4去污洗消组

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的洗消去污,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撒离的人员进行琳洗去污,收集被沾污的衣物、土壊等,收贮事故放射源。组长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副站长担任,成员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放射源收贮的相关人员组成。

2.5.5医疗救治组

负责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现场医学处理,承担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的估算和健康影响评价。组长由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任或事发地卫生计生委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事发地120急救机构和辐射损伤救治医院的相关人员组成。

2.5.6與情信息组

负责收集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网络等與情,联系省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筹备新闻发布会,承担微博、网站等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省环保厅环境宣教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省环保厅办公室、省环境信息中心、事发地设区市环保局负责新闻发布、宣传的工作人员成。

2.5.7后勤保障组

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以及应急人员的临时食宿,负责事故信息材料的印发和交流。组长由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担任,由事发地政府提供支持。

2.5.8现场指挥组

负责在事故现场就近指挥事故处理,调查事故原因。组长由省环保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从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视情抽调。

2.6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专家组、协调指挥组、辐射监测组有关成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

3、信息报告

3.1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核技术利用单位、4由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在辐射设各或生产过程出现异常工作状况或人员受到照射时,应立即向属地县(市级环保部门电话报告。在确认属于辐射事故后2小时内,向事发地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或辐射应急机构书面报告。

安微口岸发现出入境人员和货物携带放射性物品并引发放射性污染、照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立即电话通知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确认事故等级。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安全生产

事故时,发现现场存在放射性物品,应立即电话通知所在地环保局,由所在地环保局依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

3.2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县以上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在获悉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上级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

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省政府,最退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向省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省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和Ⅲ级。

当发生重大以上辐射事故时,省领导小组启动I级应急响应,负责事故的指挥处置工作,其中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处置;当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省领导小组启动II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省领导小组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省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支持;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省领导小组启动m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省辐射应急办视情派员指导。

4.2响应级别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3)丢失、被盜或失控的放射源已确定位置。

省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征求专家组意见,向省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降低后,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可以解散。

4.3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丢失、被盜或失控的放射源和被污染的物品和土壌等已收贮;

(2)放射性污染物品、场地已全部去污;

(3)受照射人员已全部得到救治且无继续悪化的情况。

5、响应措施

5.1先期处置

(1)辐射单位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撒离,设置警戒线;

(2)根据操作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携带辐射应急监测仪器查找丢失的放射源;

(4)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当地市县或省级环保机构;

(5)迅速:枪救受照射人员,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5.2省级响应措施

省领导小组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省环保厅立即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协调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对可能被污染的地面、水体、空气以及饮用水源和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查清辐射危害的种类、范围、程度;测量或估算人员体表污染、内外照射剂量和环境介质、食品的辐射水平,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事故控制及处置措施建议。

(2)省公安厅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公安部门设立隔

离区、外围区和集结区,限制人员的出入;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进行控制;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盜的放射源。

(3)省卫生计生委迅速指定急性放射病救治定点医院,组建医疗救治组,调集放射病治疗药物,组织专家会诊,开展公众心理疏导工作。

(4)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安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视情开展相应工作。

(5)省辐射应急办定期召开协调会,会商应急措施实施情况,确定下一步应急措施,审核事故处置新闻通稿。

5.3市县响应措施

5.3.1省领导小组启动I级级应急响应后,事发地设区市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市环保局:根据省领导小组指令,协助开展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等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盜的放射源。

(2)市公安局:在省公安厅指导下,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市卫生计生委:在省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做好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现场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3.2省领导小组启动II级、Ⅲ级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市、县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責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盜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4应急监测

省环保厅及事发地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国家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5.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撒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进难场所。

6、信息通报与发布

6.1信息通报

省环保厅做好与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联络与信息通报工作。

6.2信息发布

省领导小组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信息发布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贵。

7、评估与总结

7.1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省辐射应急办应在2周内开展下列工作:

(1)查阅所有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辐射事故应急期问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3)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出现;

(4)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编制1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7.2总结报告

省领导小组审议省1辐射应急办提交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后,提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问责建议。审议通过后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应上报省政府、环保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等。

省环保厅根据省领导小组决议,向同级纪检和检察部门移交违纪违法线索。

8、应急准备

8.1应急演练

省环保厅应会同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每2年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2应急培训

省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

省环保厅应制定辐射应急现场监测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卫生计生委应制定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安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本系统内应急培训计划。

8.3应急物资储备

省环保厅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物资装备(包括应急监测仪器、应急防护设各)的储备,指定专门机构定期检查、测试及日常维护应急物资装备;省卫生计生委应协调省内外有关机构,掌握辐射事故应急药品储备情况;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和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个人剂量监测报警设备;省财政厅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各经费。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修订

省辐射应急办每2年组织对本预案开展1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修订工作。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天车事故应急预案 篇6

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应急疏散,提高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企业经济效益平稳较快地发展和社会和谐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对社会危害,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订立本预案。

1、本厂的基本情况

本厂共有生产车间2间,库房3间,工作人员40人。

2、预防事故的措施

(1)对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及时合理配备,经常维修、保养,并按照有关要求,对灭火器具及时采取检验、报废或更新。

(2)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机构和职责

本厂由厂(站)长申平厚同志为总指挥,副厂(站)长李宝生同志为副指挥,维修车间主任闫建兴、检测车间负责人王会波、材料库负责人员爱玲、办公室王娟组成事故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旦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时负责全厂应急救援的组织和指挥,并落实各班组职责。

4、落实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处置方案

(1)若发生火灾及其它事故,立即由各车间负责人组织人员排除、救护和疏散现场人员,同时由办公室王娟同志向119、120报警,并向到场救援力量报告本厂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2)处置程序

①由沈渭安、李xx、郭春云、李公社同志负责各责任区切断火源、电源。

②由张玉超、杨文清同志负责保护和疏散现场工作人员和司乘人员。

③由王娟同志负责向市119、120报警。

④由沈渭安、郭春云、田忠卫、马海涛同志等员工实施抢救。

救援装备:灭火器20具,消防沙1处,消防铲5把,消防水龙头8个。

5、要求

(1)各员工务必须提高认识,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做好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各员工熟悉方案,积极参加演练,明确任务要求与处置措施。

(3)随时做好临战准备,接到命令后迅速按要求执行任务,不能贻误救援时机。